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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看家本领”学好用好

时间:2018-11-28 16:45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浏览次数: 

《宋史·岳飞传》有云:“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看家本领”,投身新修订《条例》的学习以来,体会有三。

体会之一:实践是学习《条例》的最好“老师”。在开展新修订《条例》学习讨论过程中,我和派驻组的同事们不约而同地联系到半年前经办的一起案件。某被调查对象在接受组织一般性谈话时,起先对组织不老实,隐瞒实情,还伙同他人编造谎言。当我们采取技术手段拿出证据揭穿其谎言后,该同志被迫讲出实情。在研究错误性质时,有的同志认为其违反了政治纪律,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有的认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属于“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还有的认为其行为尚构不成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由于起因是接受吃请,应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当时为此颇有争论。这次学习新修订《条例》,我们又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对照,深感“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虽然所涉及的条款未做修订,但温故知新,能够品出新的味道。试想,如果没有上面案件查办的经历,对这些纪律条文就不会有如今这样深刻地理解和体验。

体会之二:要多带着几个“问号”学《条例》。我和同事们都感到,要学习好《条例》,就要多从工作、生活实践出发多打几个“问号”,多问几个“如何看?”“怎么办?”,才会有助于把《条例》学深学透。比如新修订《条例》涉及宗教、迷信问题的共有4条,新增加1条,学习到此处时,有两个较为集中的讨论热点。第一个是针对第62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处置问题,有同志认为信教党员如何鉴别是个难点,如果说在民族宗教地区这个问题还比较好判断的话,那么在其他地区鉴别起来就有难度了。有的说能否以经常出入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为标准,而有的又提出出入基督教堂、天主教堂还好办,但如果是出入佛教场所呢?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经常出入佛教场所,甚至烧香礼佛,态度虔诚,对此能否定性为“信仰宗教”呢?有的同志假设,如果看到一位党员干部经常进出本市中山路上的基督教堂,人们可能会惊诧、会有疑问,而如果是经常在开元寺、广福寺等遇到,很多人可能就不会认为是个问题。有的同志讲,信仰不是标签,不具有直观性,现实中如果真的碰到运用第62条情形的,需要格外当心细心。第二个讨论热点是有关第63条第二款“参加迷信活动”的定性问题,这一讨论应该说是前一个讨论的延续,归纳起来就是“参加迷信活动”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民俗文化”“祈福文化”等如何区分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在现实中两者界限较为模糊,后者大量存在,在定性时必须审慎把握好“造成不良影响的”这一情节。

体会之三:运用失当只会“伤人”又“伤己”。前不久,一则某县扶贫干部晚间四分钟内未接听省巡查组电话而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新闻引爆网络。舆情发生的次日,该县县委回应称“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县纪委常委会已研究决定,撤销对该同志的党纪处分”。作为同行,我和同事们也十分关注此事件,不过我们没有把自己当作“看客”,而是由人及己,拿出2015年《条例》对照分析,想看看县纪委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到底适用了哪一条哪一款。讨论结果认为,如果仅从目前披露的情节分析,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确有失当之处,其“错误行为”在《条例》中难以找到准确对应的条款,既然没有对应条款,“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就在所难免了。该网络舆情带给我和同事们的一个教训是——运用党纪党规,首先要做到“依”纪“依”规,否则势必会对纪委监委权威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借用一位学者对上述事件的评价,那就是“用力过猛,必然自伤其身”。这个反面案例实在应引以为戒。

学习《条例》贵在运用。只有学得透,才能用得好;只有用得好,才能让《条例》“长牙”“带电”。练好这一纪检监察人的“看家本领”,需要我和我的同事们付出更多的心力。(胡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