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结合工作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深刻认识巡视巡察的政治属性
巡视巡察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凸显巡视巡察是政治巡视、政治巡察,代表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治权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就是要求在适用相关条款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牢牢把握政治这一根本属性。
二、正确区分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涉嫌干扰巡视的6种具体情形,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比较明确。
对于认定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应当结合反馈意见以及移交给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问题线索,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逐一核对、逐条销号。把握巡视巡察整改是否落实,既要看有关单位的具体措施,更要看这些措施是否取得实际成效。在实践中会碰到多种整改不落实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口号”响亮的“空头”整改、“蜻蜓点水”的敷衍整改、“推诿扯皮”的消极整改、“挑三拣四”的选择整改、“强调理由”的拒绝整改等。
三、准确把握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
准确适用条款要把握好有关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有时一个行为可能构成多个违纪行为的想象竞合,不能机械地适用处分规定。例如,我们巡察发现某领导干部存在办公用房超标的情况,巡察组要求其立行立改,但该领导干部推诿拖延整改,该行为同时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既可适用干扰巡视处分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也可适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此时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视情节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