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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时间:2024-01-31 17:0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浏览次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紧盯“三公”经费管理运行情况,“纪巡审”联动,同向发力开展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公款吃喝、违规接待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图为近日,该市“纪巡审”联动督查组到相关部门检查财务账册。谭倩 摄

  特邀嘉宾

  柯常松 安徽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

  胡 焦 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郑宪丰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为保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条例》在廉洁纪律中怎样细化完善有关条款?着眼于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我们特邀三地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些问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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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实践中怎样区分不同主体予以把握?

  柯常松: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必备的政治品格刻印在旗帜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具体条文中强调“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总则部分要求“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部分,落实党章要求,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明确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吃喝;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公款旅游;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违规召开会议;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细化完善相关条款,比如,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等;针对“退而不休”搞贪腐、谋私利等问题,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等等。这些规定,给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党员干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

  胡焦: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洁纪律是对所有党员干部的一体要求,但实践中,对不同主体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比如,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违纪行为,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违纪行为等,主体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同时,对于不同领域或具有不同行业身份的党员干部,其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规定可能也不相同。比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主体身份不同,营利活动市场准入限制也有所不同。对于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来说,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对于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来说,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等情况,根据国家、地区、行业、系统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但对于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支持他们创新创业;对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来说,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其他人员则参照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相关禁止性规定执行;对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来说,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没有侵害集体利益,不影响正常履职,原则上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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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为保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条例》在廉洁纪律中怎样细化完善有关条款?对于一些顶风违纪、隐形变异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深入纠治?

  胡焦:中央八项规定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类型,总的来说,就是与工作作风建设、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其核心是“四风”问题,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另一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主要表现为违反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二是违规吃喝,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和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三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四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五是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六是其他问题。其他问题又主要包括7个小的方面,包括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楼堂馆所违规问题;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比如,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表现形式;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囊括了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体现出对于“四风”新动向、新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

  郑宪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从关乎党的兴衰存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政治高度,严肃对待作风问题,一以贯之推进作风建设,为新时代伟大变革提供了坚强作风保障。实践中,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隐形变异由明转暗。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持续深入纠治“四风”问题。

  一是持续营造严的氛围。紧盯挖空心思“吃公函”、隐形变异“吃食堂”、肆无忌惮“吃老板”、变着法子“吃下级”等顶风违纪、隐形变异行为,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彰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决心和意志。将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的有力措施,坚持集中通报、专题通报、定期通报、会议通报相结合,让干部警醒、知止。二是加强统筹抓日常。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贯通审计、公安、司法等各类监督,各司其职,协同联动,抓在经常,合力发现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比如,2023年吉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问题,进而发现相关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三是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既深纠作风背后的腐败问题,又深挖腐败案件中的作风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深挖彻查。针对作风问题顽固性、反复性特点,还要经常开展“回头看”,持续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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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不仅在职时要严守廉洁纪律,离岗后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做到自身廉,还要教育管理好身边人,《条例》对此做了哪些规定?

  柯常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谋私利,决不搞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修订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都对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规定。《条例》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对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条例》第九十四条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党员干部不知情,无法认定为受贿,但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明确党员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二是对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涉及《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甚至暗示许可的行为。三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安徽省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把企业当成“私人领地”,安排多名亲戚朋友把控重要岗位,有的千方百计为子女铺路,利用手中职权帮助其承揽项目、协调请托事宜,把权力兑现成子女的丰厚“薪酬”。《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专门对此类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订还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郑宪丰:清正廉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党员干部不管是在职还是离岗,都受党的纪律约束。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条例》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同时,在原条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基础上,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等单位”的表述,将“聘任”改为“聘用”,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有助于准确界定实践中发现的为规避处分,退休后异地接受聘用等隐形变异行为。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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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

  郑宪丰: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一是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违反廉洁纪律本质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私,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专责,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站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高度来加强廉洁纪律执行。二是做细日常监督。紧盯廉洁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聚焦权力运行关键岗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有效发现并果断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以及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成果,抓早抓小,强化制止纠偏功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监督常在、成为常态。三是强化执纪执法。坚持把办案作为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贪污受贿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拔烂树”“护森林”。同时,还要紧盯违纪违法行为,贯通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措施,找准病根、对症下药,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柯常松:加强纪律教育是保障纪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要担负起协助党委抓党风、抓纪律的重要职责,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持之以恒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突出经常性。纪律教育重在经常、抓在日常,要督促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要注重针对性。聚焦“关键少数”、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等重点对象,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领域的权力运行,加大纪律教育、廉政提醒力度,推动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要增强系统性。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进一步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更加有力有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着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胡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要通过严格廉洁纪律执行等方式,不断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一方面,要对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精准识别、严肃查处,该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精准定性,并按规定予以通报曝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廉荣贪耻氛围,对于违反廉洁纪律获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予以纠正,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坚决收缴、责令退赔到位,让意图试纪试法的人绝无有利可图之机。另一方面,依托本地历史文化资源,创新载体搭建平台,打造看得见、摸得着、能感受的廉洁文化传播阵地场所,如四川通过建立天府家风馆、廉洁教育基地、文化站等方式,持续推进廉洁家风建设,既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又推动家庭成员对领导干部提醒监督,不断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