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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

时间:2019-01-30 09:45  来源: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浏览次数: 

 

无锡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担当作为,推动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干部,也适用于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鼓励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负责、勇担当,鼓励身处改革发展稳定一线的干部主动作为、敢闯敢试,想干事、干成事。

第三条  单位或公职人员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但符合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处理:

(一)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等,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办理,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五)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七)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第四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进行评价。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要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五条  单位或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受到追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市(县)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书面申请,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以下程序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公职人员认为符合容错申请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正式通知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后 7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党组织;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党组织给予书面答复解释。

(三)核实。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认真甄别,在1 个月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在调查核实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相关单位参与;要保障容错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启动调查、形成初步结论等重要环节要听取容错对象的说明和反映;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容错情形,可邀请专业机构或第三方参与。

(四)会商。调查报告提交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组织部门、容错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意见进行会商,在7 个工作日内形成一致意见;会商意见不一致的,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认定。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会商意见或上级答复,会同有关部门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批。认定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反馈并给予书面答复解释,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容错对象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其他相关人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六)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暂缓时间最长不超过6 个月,期满前给予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改革任务的事项,相关单位可在相应的市(县)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事项必须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填写《容错备案表》,随附有关依据,向相应的市(县)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是否受理。

对已进行备案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其信访反映,一般应暂缓调查;确需调查处理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工作的影响;符合容错申请条件的,可启动快速核实程序。

第七条  经认定,对单位和公职人员予以容错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在以下四个方面运用:

(一)在平时考核、目标责任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等各类考核中免予或减少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和表扬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审核时,不作负面评价;

(四)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免予或从轻、减轻处分。

以上结果运用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审查调查程序:

(一)申请容错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调查核实中故意隐瞒,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三)从中谋取私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健全纠错机制,各级党委和纪委监委要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严格管理与热情关心结合起来,推动容错纠错对象心情舒畅、积极作为。

(一)约谈提醒。对给予容错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开展约谈提醒,指出其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问题和错误,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二)纠偏纠错。督促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分析错误源头,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偏纠错,防止次生失误发生,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损失。

(三)推进治本。指导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排查廉政风险,开展警示教育,规范权力运行,填补制度漏洞,避免类似错误和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监委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容错备案表

      2. 容错申请表

 

 

附件1

容 错 备 案 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时间

 

备案事由(计划、方案可另附)

 

排查风险情况(详情可另附)

 

备案单位党组织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容 错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单位及职务

 

申请事由

 

申请单位

党组织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党委审批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申请人”一栏,个人申请填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填主要负责人姓名。